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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医药(83901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来源:雷火官方    发布时间:2025-03-11 0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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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医药(83901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5年 3月 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及《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做监督。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做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会引起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另外的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依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做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有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有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企业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可以依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间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