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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音电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雷火官方    发布时间:2025-02-27 07: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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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提升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信音

  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票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第二章财务资助限额及利率

  第五条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度以不超过财务资助提供方(含公司及控股子

  第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制定如下:

  (二)财务资助利率应参考公司(出借方)于金融机构之存、借款利率水平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票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还债务的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做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另外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

  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司的另外的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另外的股东未能

  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和公司利益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第十二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金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不是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做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做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另外的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关联股东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特殊理由其

  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

  (五)董事会意见,最重要的包含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还债务的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第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做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

  第五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机构,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须向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关审批程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中,公司财务部的职责如下:

  (一)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还债务的能力、信

  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金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

  (二)结合公司自身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财务资助计划;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

  (四)跟踪财务资助对象的经营、财务情况,及时回收财务资助款项,若财

  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极度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

  (五)债务到期后,及时回收所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若财务资助对象债务

  (六)与公司证券部共同参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七)配合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内审部协助证券部履行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做监督检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低于”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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