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雷火官方 发布时间:2024-12-11 13:55:35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四条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第五条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和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做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能采用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可以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条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做公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能申请更正。发布人应当及时更正并文字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有关科室(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